Company Notice
公司公告
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 分类:公告
- 作者: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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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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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公司所属资源性资产(建筑物、土地、设施设备等)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业务部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局关于加强龙岗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龙国资[2022]5号)》《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辖属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投控字[202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租赁审批和备案
第二条 资产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区投控集团审批:
(一)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六年以上;
(二)资产出租新增或空置物业单宗房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商业1,000㎡以上;办公(住宅或公寓)用途2,000㎡以上;工业用途(含厂房、仓库及配套设施等)5,000㎡以上;单宗土地的占地面积10,000㎡以上;
(三)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资产可根据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确需按照市场租赁方式分割出租的;
(四)直接签约或续约的;
(五)租赁资产免租期3个月以上的;
(六)已签订的资产租赁,租赁期内发生减租、延长租赁期限等涉及变更租赁合同核心条款的重大变更事项;
(七)区投控集团要求须报批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条 审批流程
(一)内部审批流程
- 资产租赁应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所有租赁事项应按照重大议事规则执行,各业务部门应对资产承租人业态安全风险进行审查,由公司按有关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2、公司应保持资产租赁的延续性,避免资产闲置,原则上应在租赁到期日前六个月启动资产租赁工作。
(二)向区投控集团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情形的租赁事项,在报区投控集团审批时,需同时报送材料如下:
1、资产租赁申请文件;
2、资产租赁方案;
3、公司内部审批资产租赁的审批单、会议纪要或决议等有关资料;
4、租赁资产的实物照片;
5、租赁价格调查文件(含加盖公司公章的市场租金调查情况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6、公开招租等有关资料;
7、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等;
8、区投控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区投控集团审批时限
1、按照本制度第三条(二)报送的相关材料如符合要求,区投控集团处理租赁事项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如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对材料重要内容需要调整修改,公司应在区投控集团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且补充材料以两次为限。如经两次补充仍无法满足的,区投控集团审批要求的则将会按退文处理。
第四条 租赁备案
公司所有租赁事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通过管理系统更新录入租赁信息的方式进行网上备案。区投控集团将随时抽查公司租赁资产的网上备案情况。
租赁合同每履行完一个年度,公司企管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承租人履约情况、市场价与合同价格差异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区投控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三章 租赁原则
第五条 一般原则
(一)租赁期限
1、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人对承租资产投入超过一年租金总额的,可适当延长租期,最多延长不超过3年。
2、资产单次租赁期限6年以上的,须报区投控集团审批,并经区投控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免租装修期
资产租赁原则上不得设定免租装修期。如需装修原则不超过3个月,重大装修(如涉及房屋建筑物主体拆改、扩建等)原则不超过6个月。
(三)续约管理
资产租赁到期后,除本制度规定可以直接签约或续约情形外,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开招租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未按要求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在重新公开招租时不得享有优先承租权;拖欠租金或者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续租;物业租赁优先保障辖属企业之间使用。
(四)租赁价格或招租底价的确定
1、招租底价或租赁价格确定方式采取聘请中介机构估值(同区域估值有效期为一年,直线距离不超过100米相邻同类功能物业的估值视情况可参照使用),并结合市场调查的方式确定。其中,单宗资产出租的上期租金底价自行调查的市场底价月租金超过1万元、直接签约或续约的,原则上必须采取聘请中介机构估值的方式并结合市场调查的方式确定招租底价或租赁价格,并经公司董事会或授权的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后作为招租底价或租赁价格的依据。
2、中介机构由区投控集团选定委托并承担相应费用。
公司各业务部及中介机构在资产进行公开招租前均不得向有关联的第三方泄露资产估值或租赁价格。聘请中介机构对物业租赁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能达到出租条件,就按规定流程出租。如果不能达到出租条件,就先清退原租户,至达到出租条件之后,再按流程进行招租。
(五)承租人
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银行信用、税务信用等记录;
2、承租人、承租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往与本公司合作时未发生合同违约行为(包括拖欠租金等)、未与本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未违反本公司安全管理事项或者未因承租人原因引发公司维稳事件;
3、工业厂房出租,承租人经营生产项目需符合深圳市或所在区域产业导向要求;
4、未发生违法经营受过重大行政处罚。
(六)担保要求及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
单宗租赁租金超过2万元/月的自然人,或承租人为企业的,承租人还需提供资产或者第三方作为履行租赁协议的担保,把租赁担保资料(有效资产证明、社会征信等)作为必须审核的条件,并纳入平台监管范围,形成档案。
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是对租赁合同的违约保证,在每签一份租赁合同时,必须收取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的租赁保证金,对承租方的租赁行为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予以约束。针对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分以下4种情形。
1.在“新租”合同时,无租赁保证金可以结转的:甲方(我公司)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租赁方)收取贰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缴交的押金金额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同时,因上一期租赁合同签订时,原承租方已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了,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将上述押金按原路退回至原承租方账户,不可结转为新租合同的押金。
甲方收取新一期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向甲方退回原押金收款凭证。
2.上期租赁保证金多于本期租赁保证金的:甲方(我公司)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租赁方)收取贰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因上期合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签订时,乙方已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租赁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超出部分金额,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退回给乙方原押金收款账户。
甲方收取新一期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向甲方退回原押金收款凭证。
3.上期租赁保证金少于本期租赁保证金的:甲方(我公司)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租赁方)收取贰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因上期合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签订时,乙方已向甲方交纳了租赁保证金,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押金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押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5日内向甲方补足,并向甲方退回原押金收款凭证,甲方在收到乙方补交的押金金额和原押金收款凭证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新的收款凭证。
4.水电保证金按双方协商酌情收取。存在合法分租的物业,水电原则上不得过户给承租人。
(七)转租或分租
1、租赁资产原则上不允许转租或分租,即不得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或分租资产仅限于专业运营机构承租的以下两类资产:
(1)多功能工业区或园区;
(2)大型综合体,即资产出租用途多样且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住宅等综合体。
2、承租人转租资产须先征求公司书面同意并经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应报公司审核后方能签署;
(2)资产转租期限必须在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内;
(3)承租人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装修与改建
装修与改建租赁资产应遵循下列原则:
1、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改建应经本公司同意;
2、承租人装修成本在首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所有装修改造折旧期限不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折旧完毕;折旧完毕前,遇资产拆迁或旧改,原则上由公司会同征收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装修赔付价值;
3、承租人需要对租赁资产进行改建,办理相关手续、改建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4、不论何种情形,改建形成的资产无偿归本公司所有,承租人只拥有租赁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改建形成资产的使用权;
5、租赁合同到期后,改扩建资产面积计入出租面积。
(九)租金递增
资产租赁应根据资产以往市场租金价格及周边供求变动情况合理确定租金递增幅度。
(十)减租
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则上不得减租,但如因资产建构物主体问题、受政策变动、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实际使用,应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确认减租法律依据较为充分(涉及安全生产还需提供公司安全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经区投控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减租。
(十一)提前终止合同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流程分3个步骤:《租金催缴通知函》、《解除合同通知函》、《返还房屋通知函》,各业务部门应把握好时间节点,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选择性给承租方送达相关通知函。
1、《租金催缴通知书》(详见附件1)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首先发出《租金催缴通知书》,对于租赁保证金约定为1个月的,可在逾期支付租金15天后发出;对于租赁保证金约定为2个月的,可在逾期支付租金20天后发出。
如承租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向我方履行支付义务的,我公司将依据租赁合同之约定要求承租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予以退还租赁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由此需承担的其他的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通知书》(详见附件2)
达到合同约定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一般约定为逾期支付租金30天以上的),且承租方确认签收《租金催缴通知书》(具体根据租金催缴通知书要求的支付租金期限)后发出。
承租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承租方应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清偿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违约金。
3、《归还房屋通知书》(详见附件3)
承租方确认签收《归还房屋通知书》后3-5个工作日(具体根据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的归还房屋期限)。
4、送达方式
应当使用EMS邮寄送达,若对方未签收的,可再次进行邮寄。如采用当面送达的方式,应当送达两份,要求承租人在其中一份的签收栏签字盖章后带回。
- 法律顾问全程把关该流程
在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法律顾问全程把握或协助启动以上第1、2、3点的提前终止合同流程,为有可能会出现的诉讼流程夯实基础。
(十二)租赁事项审批流程(详见附件4)
拟出租物业的新签、续签、减租、免租、停租等情况的审批流程应按以下流程执行。
由企管部本部或下面各业务部,就拟出租物业的新签、续签、减租、免租、停租情况之一,进行论证审定表的填写,交由企管部审核,企管部在经过详细调查、复核,并事先征求分管领导初步意见后,给出书面审核意见。然后再送达给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经审核符合此次拟出租物业论证的,经公司党政班子批准后(会议纪要),确定新一轮租赁合同的签订(包括新签、续签、减租、免租、停租)。
第六条 安全生产
(一)承租人生产经营资质应符合安生生产要求,不得违法违规在资产内生产、储存、经营及大量使用危险物品;
(二)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管业务部门应对承租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或者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承租人危险使用资产,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装修、改建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在(试)营业、使用前取得相应批文;工程不得损害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相关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安全标准;
(四)承租人应按规定完备、使用和维护资产消防、电气设施设备及器材;员工宿舍不得与作业场所、仓库在同一栋建筑物内。
第七条 租赁合同
(一)资产租赁应签订下列合同、协议及责任书等:
1、《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市相关部门制定的范本);
2、《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参照区投控集团制定的范本);
3、《安全管理责任书》(市相关部门制定的范本);
4、《物业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照区投控集团制定的范本)。
上述合同、协议、责任书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其他领导成员负责签订,合同、协议、责任书必须同时签订。
(二)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符合公开招租情形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
(三)主管业务部门应保存已签订的合同、协议、责任书各三份以上,存档一份,相关业务部门留存使用两份。
(四)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有未经同意禁止转租分租的相关条款约定。
(五)主管业务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向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备,并按约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合同变更及备案工作。
(七)主管业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已出租资产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发现存在显失公平、租金明显过低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等情形的应及时予以清理规范。
第四章 公开招租
第八条 公开招租种类
资产租赁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分进场招租和自行招租。进场招租是指本公司资产租赁通过市或区政府认可的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九条 公开招租
(一)资产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场公开招租:
1、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租赁面积商业用途500平方米以上;办公(住宅或公寓)用途1000平方米以上;工业用途2000平方米以上;空地5000平方米以上;
2、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50万元以上。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资产租赁,应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也可以采取进场公开招租)。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 公开招租有意向承租人的资产可采取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审、单一来源谈判等招租规则确定承租人,其中工业厂房及配套宿舍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承租人,且价格分值不超过30%的权重,重点对承租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导向、产值、税收贡献、资信、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判。
(三)公开招租的实施
1、进场公开招租的相关程序按照交易机构规定执行。进场公开招租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公告招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自行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按程序制定招租方案;
(2)发布招租公告。
应当通过深圳市交易集团龙岗分公司(http://lg.szzfcg.cn)、区投控集团网站(http://www.lg.gov.cn/bmzz/tkjt/)、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lglsgs.com)或区级以上媒体或交易机构的信息平台公告招租信息。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租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出租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地理位置、产权情况、面积、租赁年限、竞租人条件、竞租保证金、领取招租文件和递交竞租文件及竞租的时间地点等。
(3)接受意向承租人报名
公司应安排专人和专门场所,开展接受意向承租人的报名工作,并向意向承租人发放资产公开招租资料。
(4)审查资格
公司公开招租的,由公司对意向承租人的竞租资格进行审查,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进行初步确认,并将确认资格结果及时告知意向承租人。如意向承租人对资格审查有异议,应提交业务分管领导或经营班子研究决定。
(5)保密
公司应严格做好意向承租人报名情况的保密工作。
(6)现场踏勘与答疑
公司在公开招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意向承租人的要求,安排资产现场踏勘和答疑。
(7)审核竞租资料与收取竞租保证金
公司应对意向承租人提交的竞租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或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应及时告知。在报名截止日前,公司以收到意向承租人的竞租保证金,为竞租人有效报名条件之一。
(8)承租人确定方式
公司按照公开招租列明的条件对意向承租人的竞租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招租规则确定承租人。
(9)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在确定承租人后,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等有关合同文件。
(10)资产交接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与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3、公司按照公开招租列明的条件对意向承租人的竞租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按以下方式确定承租人:
(1)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若无意向承租人,可按不低于招租底价的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并报原决策机构备案;经过两次公开招租仍无意向承租人的,由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以逐次按不超过10%的幅度调低招租底价后重新公开招租,累计调低招租底价超过40%仍无意向承租人,则资产不再公开招租,而按相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其它处理方式。其中辖属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出现累计调低招租底价超过40%仍无意向承租人的情况应报区投控集团备案。
(2)在只有一家意向承租方应标的情况下,应举行第二次招标。
(3)经审核符合承租资质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有两家以上的,采取“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的招租规则,经公司党政班子批准后,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实施。
(4)进场公开招租结果应在发布公开招租的平台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产公开招租应视情况通知区投控集团,区投控集团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 可直接签约或续约的情形
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通过公开招租。主管业务部门应充分调查和分析资产周边租赁市场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租赁方案,包括租赁底价、租赁期限等内容,公司审批同意后并报区投控集团审批;经区投控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相关决策机构集体研究通过的,可直接签约、续约全部或部分资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履行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并在公司外部网站公告:
1、因产业布局需要,区政府、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或区产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或推荐的优质企业;
2、承租对象为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
3、连续租赁企业资产已达 5 年以上,且不存在违法违约情形的,在充分考虑资产现状、市场价格和符合产业导向的情况下,可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对续租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后选择直接续约;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区属国企之间因工作需要租赁资产的;
5、对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公示,在将来某个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的指定区域,在该预期开发时点期限内的资产租赁合同续期;
6、在同一区域或同一企业租用多宗资产,多宗资产的租赁合同期限不一致,且到期的租赁资产是该承租人持续经营的必要配套,可进行续约,但续约期限不得超过其未到期资产租赁合同中最长的剩余期限;
7、在同一区域已签订租赁合同且符合产业导向的承租人,因经营管理需要扩大租赁面积或新增租赁面积的(包括厂房、办公研发用房、商业用房、公寓等),扩租或新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
8、信息管道、光纤等信息化资源及公交场站、充电站等承租对象相对固定的特殊资产;
9、本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等项目返还给企业的资产)被纳入其他市场主体统筹经营项目,但本公司不占主导权,且能保证公司利益的;
10、其他经区国资局核准的因特定原因及需求无法通过公开招租完成资产租赁的。
- 规范租赁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规范租赁资产管理
(一)加强日常巡查
资产出租后,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做好日常巡查和安全维稳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巡查,督促承租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履约评价
资产出租后,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及时收缴租金,建立承租人评价机制,定期对承租人进行履约评价,并作为承租人参与重新公开招租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使用跟踪
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改建、扩建,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采取措施保护资产安全,维护公司权益。
(四)加强续约和转租管理
资产出租后,主管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续约和转租管理工作。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一)行政部负责合同归档、立卷,归档内容为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分批履行的情况、往来函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等原始资料一并附上,以备查考。档案员必需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不得遗失和损毁。合同送达须办理签收手续。合同借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二)主管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必需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对方单位、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对合同履行情况,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要逐月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公司行政部按季度进行督办。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司有关制度和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
租金催缴通知函
致 有限公司/ 号租户(姓名):
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贵方承租我方位于 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业”),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租赁物业交付之日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
截至 年 月 日,贵方共拖欠 月租金合计 元,水电费 元,物业管理费 元,违约金 元。期间,我方虽已多次催促贵方缴付上述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但贵方至今仍未支付相关费用。
贵方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我方现郑重函告贵方如下:
1、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之日立即与我方联系,并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向我方支付拖欠的全部费用共计 元;
2、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容仍未向我方履行支付义务的,我方将依据租赁合同之约定要求贵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没收租赁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由此需承担的其他的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2
解除合同通知函
致 有限公司/ 号租户(姓名):
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贵方承租我方位于 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业”),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租赁物业交付之日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
截至 年 月 日,贵方共拖欠 月租金合计 元,水电费 元,物业管理费 元,违约金 元。期间,我方虽已多次催促贵方缴付上述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于 年 月 日向贵方发出《租金催缴通知函》,但贵方至今仍未支付相关费用。
贵方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我方现郑重函告贵方如下:
1、我方与贵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本通知函送达之日立即解除,请贵方应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约定返还租赁的房屋;
2、贵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将予以没收;
3、贵方应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清偿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违约金 元;
4、贵方应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搬离属于贵方的物品并交还场地,逾期未搬离的,视为贵方的遗弃物,我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与我方无关。贵方在搬离前将房屋打扫干净并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现状,确保照明、通讯等基础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如贵方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我方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追究贵方违约责任,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3
返还房屋通知函
致 有限公司/ 号租户(姓名):
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贵方承租我方位于 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业”),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租赁物业交付之日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
截至 年 月 日,贵方共拖欠 月租金合计 元,水电费 元,物业管理费 元,违约金 元。期间,我方虽已多次催促贵方缴付上述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但贵方至今仍未支付相关费用,我方已于 年 月 日向贵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贵方已于 年 月 日签收。
贵方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现郑重函告贵方如下:
1、我方与贵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请贵方应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约定返还租赁的房屋;
2、贵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将予以没收;
3、贵方应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清偿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违约金 元;
4、贵方应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搬离属于贵方的物品并交还场地,逾期未搬离的,视为贵方的遗弃物,我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与我方无关。贵方在搬离前将房屋打扫干净并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现状,确保照明、通讯等基础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5、贵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我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返还之日止
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与我方办理退租清场手续的,我方将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望贵方慎重考虑,以免诉累!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4
拟出租物业租金(新租、续租、减租、免租、停租)论证审定表
申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报呈审批事项 |
租赁标的物: |
面积: |
位置: |
租赁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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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 |
意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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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谈及调查论证意见: |
意向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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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金(续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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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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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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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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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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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转租、分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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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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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部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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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总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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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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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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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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